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园地 >> 管理制度 >> 正文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规定(试行)

发表时间:2014-07-08 阅读数: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规定(试行)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机制,确保国家各项资助资金落实到位。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是指具有我院学籍且完成学年注册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实行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学生评议推选,系调查、审核、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统一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学习及生活表现;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仍能积极缴清规定费用的学生优先认定,对于有缴费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学生不予认定;家庭经济状况同等情况下,品学兼优学生优先认定。

第二章 认定标准与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档(以下简称“贫困生”和“特困生”)。贫困生认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24%,特困生认定人数一般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6%。系可以在总数不超过规定比例的情况下,经学院同意在班级之间做适当微调。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贫困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人均年收入1000元以下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符合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者可评定为特困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生:

1.孤儿,烈士、残疾人、优抚家庭(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子女。

2.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学生。

3.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4.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重大损失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

第八条 评议认定工作主要观测点:

1.家庭基本情况、经济困难程度(学生应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相关证明)。

2.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及其他各项支出实际情况。

3.有无购买、使用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非必需娱乐消费品。

4.是否生活节俭,有无铺张浪费,能否将获得的奖助学金用于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开支。

5.有无常到校外餐馆请客吃饭,节假日是否经常外出旅游。

6.是否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和收费娱乐场所。

7.是否衣着朴实,有无互相攀比、摆阔气,有无佩戴贵重首饰、购买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化妆品、名牌服装等高消费行为。

8.是否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或有补贴的实习)活动,在勤工助学工作(或有补贴的实习)中是否敬业并遵守规定。

9.是否勤俭节约、珍惜粮食、不浪费水电,能否保持宿舍及校园良好生活环境等。

10.是否有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抽烟、酗酒,夜不归宿等违纪现象。

11.是否遵守学校纪律,上学年内有无受到纪律处分。

有上述问题之一者,视情况轻重降低一档或取消受助资格;有二条及以上者取消受助资格。

第九条 认定材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属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具体说明,并出具由乡镇(街道)政府或民政部门的核实证明。

2.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3.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4.烈士子女、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5.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提供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

6.父母下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出具父母《下岗证》复印件。父母下岗再就业者,需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7.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须由乡镇(街道)政府或民政部门核实证明,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或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单位由学工部、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各系党总支书记组成。在学院资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核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系成立认定工作小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系主任、副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系学生会、团委主要学生干部组成。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系以班为单位,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班长任副组长。班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认定评议,负责班级的民主评议和认定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应由全班学生民主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应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选举中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学生的代表资格。学生代表每学年改选一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可以随时申请并认定。

第十四条 学校在每学年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考虑改变档次或撤档处理。改档或撤档仍应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改档或撤档的学生,必须上报学工部,由学院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后前两周,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分析判断其家庭情况,对照邢台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个人日常学习和生活消费实际状况,集体商议提供初审名单,初步确定本班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经全班同学投票,至少三分之二以上认可。初步确定的贫困生名单在班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组织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二),提交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十六条 系认定工作小组应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的,应在全系师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师生若对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情况,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有异议时,要及时调查、质询各系。审核无异议,报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为批准通过的学生办理认定批复手续。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各系每学年初应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发现家庭经济状况有明显好转的应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终止对其资助。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系要不定期地抽选一定比例的困难学生家庭,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应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同时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监督,受助学生用受助资金请客吃饭、购买非学习、生活必需的高档用品,以及秘密分发或赠送他人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系主管领导及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大力提倡并表彰生活俭朴,在困难生评定中不争不闹,发扬风格,主动推让名额给他人的学生,适情况给予其它荣誉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的贫困生有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抽烟、酗酒,夜不归宿,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等违犯学校规章制度现象,经教育不改者,报经学生处核实后,学生管理部门可直接取消其贫困生资格。

第二十二 学工部和各系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完整地记录、保留认定资料和受资助学生的基本情况(纸质、电子同时保存),随时准备接受上级专管机构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