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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7-08     阅读数:12239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人员在校内、外或校外人员在本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校内外公共场所举办的参加人数一次在1000人以上的集体活动。

第四条       保卫处是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管部门。

第五条        严格控制校园内进行的产品展览、演示会等商业盈利性活动。

第六条        对于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保卫处应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举办单位组织举行大型活动,应提前25日向保卫处上交安全工作预案,办理安全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方可举行。保卫处在接到举办单位的申请后两周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八条        活动举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方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应予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九条        1000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的活动,由属地派出所和保卫处派人维持治安秩序;举办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活动,举办者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保卫处的要求,组织管理人员维持活动秩序。

第十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提出终止活动,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报邢台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处理:

      1、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2、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不按照安全要求执行的;

   3、明显有违反校园文明规定等不健康内容和商业盈利活动的;

      4、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人身、公共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引发伤害事件的。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讲文明礼貌。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2、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4、禁止伪造、倒卖入场券或使用假()票人场。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规定,保卫处将视其情节轻重,报学校追究主办单位或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本规定所赋予的各项职责,遵守纪律,尽职尽责,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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