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4]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发展我省现代职业教育,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统筹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多样化职业教育的需求,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需求,融合发展。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有机融合,全面提高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能力。
2、坚持优化结构,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含技工院校),统筹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统筹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形成政府办学、企业办学和社会办学共同发展,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新格局。
3、坚持制度引领,创新发展。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建立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
4、坚持分类指导,特色发展。积极构建河北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鼓励职业教育多样化、多形式发展,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形成与我省现代产业体系相匹配,与社会充分就业相适应,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多样、中职高职有机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立交互通,学校企业社会相互融合,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河北特色、国内一流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结构规模更加合理。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到2020年,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121.5万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73万人,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达到1880万人次。
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更加适应经济社会需求。调整职业院校区域布局,优化资源配置。重点提升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管理、环境治理等领域的人才培养能力,努力形成结构合理、紧扣产业、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专业体系。
办学水平普遍提高。办学定位更加准确,产教融合更加深入,人才培养模式与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进步的适应性显著增强,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双师型”教师比例大幅提升。建成一批国内一流的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
发展保障更加有力。依法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不断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健全社会力量投入激励政策,拓宽办学筹资渠道。
二、加快构建具有河北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一)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现职普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设区市为主统筹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和专业布点,优化整合区域内职业教育资源,建成一批支撑区域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每个设区市要办好3至4所发挥示范作用的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每个县至少要办好1所起骨干作用的中等职业学校。鼓励各市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进行整合,建设资源共享、特色鲜明、装备水平高、办学规模大、教学质量好的职业教育园区。推进县级职教中心等中等职业学校与城市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合作,实施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
(二)改革创新高等职业教育。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调整高等教育结构的战略重点,统筹规划省内高等教育布局。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要密切产学研合作,服务区域产业升级改造,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大力培养高级技术技能人才。每个设区市要办好1至2所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形成应用技术本科院校带动,专科层次国家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引领,专科层次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支撑的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协同发展格局。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强化技术技能的积累、传承与开发功能,密切产学研合作,走内涵发展道路。
(三)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点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引导部分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转型发展。制定实施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时,鼓励其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
(四)建立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体系。研究制定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构建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研究生职业教育衔接和融通的立交互通体系。加快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考,建立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选拔机制。重点探索和健全“知识+技能”、单独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逐步扩大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权和学习者自主选择权。完善初中起点中高职招生和贯通培养制度。逐步扩大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试点院校范围和专业覆盖面,探索开展高职与普通本科“3+2”分段培养试点。加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扩大招收有一定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的一线劳动者的比例。适度提高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加大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力度,建立学分银行,实现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衔接。
(五)加快发展面向农村职业教育。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以涉农中等职业学校为主渠道,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深化农村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面向“三农”,扎实推进职业教育“送教下乡”和“新农村建设双带头人培养工程”。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支持力度。
(六)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积极发展多种形式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面向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民、新生代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农村教育资源,健全县域职业教育与培训网络,重点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强化涉农专业建设,完善涉农专业设置,扩大农林类专业招生规模。积极发展集民族工艺传承创新、文化遗产保护、高技能人才培养、产业孵化于一体的职业教育。构建城乡继续教育网络,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三、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一)组织实施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重点支持80所中等职业学校和30所高职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更新实习实训设备,建设实习实训车间等基础设施。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用3年时间,支持60所优质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一批服务我省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骨干特色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工程。支持涉农中等职业学校装备实验实训设施,开发优质教育资源。高等职业院校内涵建设工程。支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开发优质课程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工程。选择10所普通本科高校作为试点,加强应用技术类专业建设,加大实验实训平台建设力度,开发应用技术类课程资源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向应用技术类型大学转型发展。
(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工学结合,加强校企合作,着力推进多样化的校企一体合作办学模式。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大力推行引企入校、前校后厂等办学模式。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扎实稳妥地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学交替和订单培养,对订单培养的职业院校参照民办教育收费标准。学校和企业合作开发专业,协商设置课程,共同培养适应职业岗位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制度,推进技能大赛覆盖所有职业学校和专业,鼓励职业院校参加世界技能大赛。
(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标准,确保到2020年实现基本达标。引导高等职业院校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重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满足实习实训教学需要。加强校企合作,充分利用企业的资源优势,共建实训基地。各市要统筹规划,紧密结合区域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优先建设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实训基地。
(四)加强专业设置建设。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用人需要,面向就业市场,建立符合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专业体系。积极发展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专业设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农业发展、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的需要,开发相关专业。建立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与需求预测服务机制,制定和实行专业设置标准,完善专业设置管理。加强骨干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形成省、市两级骨干专业、特色专业建设体系。
(五)改革课程教学内容。以人才培养对接用人需求、专业设置对接产业需求、课程内容对接职业标准、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毕业证书对接职业资格证书为切入点,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内容先进、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突出“做中学、做中教”的职业教育教学特色。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实施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衔接行动计划,推进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建立由行业、企业、学校和有关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教材建设机制。
(六)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职业学校编制,按编制标准合理配备教师,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扩大职业学校用人自主权,允许学校在编制内自主录用教师,并将15%的编制员额按有关规定用于聘请兼职教师,财政按编制内人员经费拨款标准拨付经费。多渠道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承担专业课或实习指导教学任务。改进职业院校教师准入制度,优先录用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执业资格)的大学毕业生,优先招聘具有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执业资格)或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实行分类评审。积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教师专业发展评价机制,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申请评定第二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院校聘用具有技师、工程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可享受所聘岗位相关待遇。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以提高教师动手操作、实践应用能力为核心,强化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技能培训。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七)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水平。将教育信息化作为带动职业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加快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育教学步伐,重点开发一大批虚拟仿真实训系统,提升专业实习实训水平。推广应用远程教学等信息化教学方式,促进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发与应用。
(八)加强职业教育国际及省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吸引国(境)外知名职业院校来我省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兴办优质示范性职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扩大外国留学生来我省职业院校学习的规模和比例。支持我省有条件的优质特色职业院校赴国(境)外办学。加强与国(境)外知名职业院校和专家合作,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积极推动京津冀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支持我省优质职业院校与京津优质职业院校共建共享实习实训平台、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我省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与京津高等职业院校探索开展中高职衔接试点,探索开展我省与京津职业院校校长和管理干部交流挂职,以及专业教师交流访学工作。鼓励京津冀行业、企业、科研机构与职业院校组建跨区域的职业教育集团、专业教学联盟等。
四、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制度创新
(一)建立产教融合制度。制定多方参与的支持政策,推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联动,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行业部门和组织要制定与产业发展规划配套的人才同步培养计划。企事业单位要制定与事业发展相协调的人力资源同步开发计划。职业院校要制定与产业发展对接的教育教学同步改革措施。产业密集区要把职业教育作为促进产业发展重要途径。建立人才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成为国家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的重要载体。
(二)实施行业指导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将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工作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行业要履行好指导教育教学、发布行业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
(三)强化企业参与制度。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研究校企合作激励政策。鼓励行业和大型企业举办、中小微企业参与举办职业院校。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岗位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产品研发中心、科技创新中心、课程开发中心。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合理确定其教师工资待遇。建立政府购买企业职业教育成果制度。支持建设一批通过校企深度合作共同培养培训人才促进企业价值不断提升的教育型企业。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四)完善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制度。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五)建立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进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探索民办职业院校独立董事(理事)制度,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
(六)推行集团化办学制度。制定行业、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健全联席会、董事会、理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积极探索多元投资主体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
五、全面提升职业教育发展保障水平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把职业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业绩考核指标,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的责任。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区域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统筹规划与管理。县级政府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及各行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完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支持力度。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2015年6月底前出台我省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力争2017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高等职业院校达到或接近普通本科院校生均拨款水平。在标准出台前,各级财政对中职教育免学费后产生的经费差额进行补贴。省财政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实施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切实落实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且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加大市、县(市、区)政府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及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两级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培养新型职业农民。落实成人教育费用每人每年1元的政策。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三)完善社会力量投入政策体系。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四)落实税收和规费减免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把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纳入其中,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对职业院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依法免征耕地占用税。经批准建立或筹建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可免收或减半征收征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河道管理费等,具体减免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五)完善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计划地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内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初中毕业生到省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接受职业教育。完善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补贴政策,积极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支付办法。
(六)健全就业和用人保障政策。严格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劳动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把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对于违反国家和我省就业准入制度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家中职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级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应用技术型本科和符合条件的中高等职业院校要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专业要达到本校所设专业的60%以上。各级政府要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营造良好的公平就业舆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在促进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的劳动权益。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七)强化督导评估。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做好对县级政府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加强对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落实督导报告公布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作用,将第三方机构评价作为重要参考。
(八)营造良好环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工作。落实好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用优秀成果引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鼓励企业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推行技师聘任制度,落实技师津贴。实行拔尖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对自主创业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给予政策支持。大力宣传在技术革新、工艺改进、产品升级、管理优化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引导全社会转变人才观念,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价值取向,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行行出状元”的社会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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